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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启动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然而在这一背景下,一起涉案金额或超亿元的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悉,目前格兰仕微波炉公司已经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新宝股份、东菱威力、美格公司及美格法人代表刘银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民事起诉已经获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批准受理。据我们了解,国内真正自主掌握磁控管核心制造技术的家电企业,只有微波炉第一品牌格兰仕。
格兰仕证据充足,新宝含糊回应被打脸
针对格兰仕的起诉,被诉讼人新宝股份在其官网进行了回应:新宝股份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也未在磁控管类产品上注册过“SUNBOW”这一商标。此外,新宝股份还表示,综合我司全面核查情况和征询第三方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我司认为:此事件与新宝股份无关,新宝股份在此事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我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来自格兰仕的一系列的证据却打脸新宝,新宝股份的回应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根据美格电子生产制造的磁控管上标识的“XinbaoElectricalEquipmentsCo.,Ltd.”对应的FCC认证资料显示:“XinbaoElectricalEquipmentsCo.,Ltd.”的FCC认证地址与新宝股份的注册地址一致,均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且注册邮箱也是新宝股份的官方邮箱,邮箱地址都是donlim.com。而FCC认证是进入美国市场的敲门砖,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这也就意味着新宝股份及其关联公司肯定在美国等市场有相关的业务往来,不然为什么还要以新宝公司的身份对微波炉产品进行认证?
图为FCC官网认证信息
图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其次、根据格兰仕取证的微波炉中,其中一个2019年10月24日生产的磁控管上标示了SUNBOW 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很明显,这与新宝股份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的“没做过微波炉”不符,更与回应起诉的内容“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相矛盾。
实际上,涉案的新宝股份、东菱威力和美格公司均为同一个实控人郭建刚,而新宝股份也在《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清楚说明了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系新宝股份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关键人”刘银波,窃密事件最不光彩的一环
此次侵权案件的犯罪关键是偷窃与泄密,而这个关键人物正是在格兰仕待了将近二十年、在利益的诱惑和资本的操控下却“背叛”了格兰仕。
据媒体报道,刘银波是2000年入职格兰仕。然而,格兰仕内部人士透露,其实刘银波1999年就曾加入格兰仕,待了不久后就离职了。2000年,刘银波为了向公司表达自己回归格兰仕的强烈愿望,曾写了一份情真意切的长信给公司领导层。
在格兰仕长达17年的工作历程间,刘银波不仅参与格兰仕磁控管项目的建设,掌握着格兰仕公司磁控管项目的重要信息。由于职务内容的便利,刘银波可直接接触格兰仕公司供应商等核心经营信息,属于格兰仕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银波用的电脑里记录的信息显示,2016年9月,刘银波利用公司电脑,与东菱威力公司的一名车间主管高某搭上了线,刘银波接受了高某发出的聘书,出任威力公司相关技术主管。两人通过邮件往来,“搬运”格兰仕磁控管核心技术的各项重要信息和数据,有些数据甚至精确到了小数点后四位。
2017年1月,刘银波向格兰仕提交了离职申请。2018年底,当美格公司的磁控管可顺利量产的时候,公司股东变更的工作开始悄然进行。据有关公开的工商信息,2019年1月12日,美格公司股权变更彻底完成,此前由个人执股的美格公司变为东菱威力100%控股的子公司。2019年5月21日,美格公司法人由姚某变更为刘银波。自此,“李波”消失,刘银波回归,开始公开用真实的身份已经是美格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为了加快量产,刘银波陆续挖来了格兰仕的3位老同事:负责磁控管阴极生产研发的杨某1,精通设备和组装技术的黄某,专业把关质量的杨某2。
家电市场竞争极其激烈,如今,商业秘密已成为极具竞争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今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但是,由于技术成果具有无形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更不易管理和保护,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大打击力度。
新形势下 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制造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总体规模快速扩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现实中,在高度依赖技术创新的制造业领域,假借人才流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正在增多,而商业秘密一旦被盗取,很可能会对一个长时间苦心钻研、踏实创新的制造业企业造成惨重损失。
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之路,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到走向完善之路。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更为凸显。“十四五”规划更是指出,要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我们认为,针对竞争对手假借人才流动机制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要通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对于符合条件的恶意侵权者,法院责令其临时停用相关商业秘密。
其实,不管是对于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来说,专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国家、企业创新的载体,更是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推动国家战略前行的核心竞争力。假如我们放任不管,必将对中国制造转型升级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商业秘密。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创新纳入了企业战略,并通过创新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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